甲公司破产,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甲公司破产,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张某,因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已刑满释放逾五年..
B、李某,三年前曾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被吊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C、孙某,执业律师,三年前曾为甲公司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
D、赵某,一年前在甲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现已离任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此为记忆类题目,我国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规定》对利害关系作了具体解释。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拥有广泛的职权,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此类消极资格我国新破产法未作限制,只在《规定》中进行了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的不能指定为管理人。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由于破产管理人要管理大量财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操守。新破产法及《规定》关于管理人人格品行的规定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过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涉嫌违法行为、曾在执业、经营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曾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上除名等(不得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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