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凌晨,N县滨湖村村民向该县环保局举报,在本村边发现一批蓝色塑料桶,里面的黑色液体正向外泄漏,并散发着刺鼻的恶臭。N县环保局派出执法、监测人员赶至现场,发现86桶刺鼻、恶臭的液体废物。经抽样检测,液体废物PH值小于2,属于强酸。根据勘察情况,现场蓝色桶装的危险废物总重约24吨,已远超国家规定的3吨的刑事立案标准。环保部门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立案。经查证,2015年8月以来,S化工有限公司股东郑某、T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某,为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多次将总重240余吨的危险废液(均为生产农药中间体的化工厂废液)交给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彭某个人进行处置。彭某通过易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这些危险废液运往远处的偏僻农村倾倒,部分化工残液已被非法焚烧,这种非法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问:(1)本案中郑某、葛某、彭某、易某四人涉嫌何种罪名?(2)对上述四人应如何处刑?
【正确答案】:(1)本案中郑某、葛某、彭某、易某四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