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被告S市公路管理局因某公路的修理项目施工导致原告的茶园受到粉尘污染。原告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被告在进行碎石公路路面改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量的扬尘,为此被告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必要的抑制灰尘的措施。原告茶叶减产是天气干燥等自然原因和原告疏于管理造成的结果,不能确定减产是被告施工扬尘造成的。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因道路施工扬尘导致原告租赁经营茶园的茶叶附着粉尘事实存在,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我国目前尚无建设施工扬尘排放标准。问:(1)本案中在没有建设施工扬尘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因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被告否认其施工扬尘对原告造成损失,应该由谁来举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3)本案中被告对施工扬尘采取了抑尘措施,是否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本案中即使没有建设施工扬尘的国家排放标准,但是因被告的污染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应当认定扬尘是重要的大气污染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环境污染行为种类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道路施工扬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扬尘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2)本案中被告否认其施工扬尘对原告造成损失,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P259)(3)本案中被告对施工扬尘采取了抑尘措施,不免除其侵权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