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扬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其向环保局投诉,要求进行处理。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表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烈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问题:(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
【正确答案】:(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