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业银行和甲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由A商业银行贷款给甲公司9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到期后甲公司还本付息。为担保此贷款,甲公司于是找到乙公司的分支机构做保证人,担保货款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贷款到期,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债务,仍有38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A商业银行遂要求乙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该分支机构拒绝,遂引起纠纷。事后查明,A商业银行贷款部负责人在甲公司担任董事,乙公司并没有书面授权该分支机构做保证人,且A商业银行在和该分支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时也知晓分支机构未获授权。
问题:(1)A商业银行能否给甲公司发放信用贷款?为什么?(3分)
(2)该分支机构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分)
(3)A商业银行和乙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4分)
【正确答案】:(1)不能。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本案中,A商业银行贷款部负责人是甲公司的董事,因此,甲公司属于A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按规定不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本案中,乙公司的分支机构并未获得书面授权,因此,保证合同无效。
(3)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A商业银行和乙公司均有过错,所以乙公司最多承担190万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