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A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6年4月,A股份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支付了3000万元的货款,后得知B有限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A股份有限公司的预付款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张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拋售,并建议好友李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半月后,A股份有服公司与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价下跌40%
依据《证券法》,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主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张某的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题目解析】:
①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刑事责任:情节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