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各自持有上市公司A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某年8月初到当年底,甲公司和乙公司大量买卖A公司的股票,并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在A公司分红公告之前,甲、乙两公司所控制的7个账户已持有A公司流通股1970万股;在A公司分红后,甲、乙两公司互相买卖A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公司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公司股票。至甲、乙两公司被调查时,已非法获利6651万元,尚余A公司股票233万股。
根据《证券法》,应对甲、乙两公司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于甲、乙两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题目解析】: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管机关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