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1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A银行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如果再次抵押有效,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正确答案】:
由于甲厂与A、B两家银行均办理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先向A银行清偿,再向B银行清偿
【题目解析】:
由于甲厂与A、B两家银行均办理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即先向A银行清偿,再向B银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