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A公司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将A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次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其后,B商场与甲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B商场为A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还款,甲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变现十分困难,而保证人B商场实力雄厚,有还款能力,因此要求B商场承担保证责任,B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B商场承担。甲银行遂将A公司和B商场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依据我国《担保法》,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解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