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贸易,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以其朋友张斌为保证人,而银行要求王某追加担保,王某遂找到其好友李某(某公司项目部经理),追加其项目部为保证人,后又将业务关系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也追加为保证人,银行遂同意贷款,期限为一年,并订立了合同,之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将贷款额减少到100万元,期限缩短至8个月,并征得了张斌与李某的同意,但未告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后来贸易公司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以三个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经查明,保证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此外,项目部没有经其公司法人授权。
项目部所参与的保证协议是否有效?其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理由是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获得法人书面授权,因此不具备签署保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其所参与的保证协议无效。项目部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其所属公司承担,因为项目部对该协议的无效有过错。
【题目解析】:
法律禁止下列主体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本案中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获得法人书面授权,因此不具备签署保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其所参与的保证协议无效。项目部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其所属公司承担,因为项目部对该协议的无效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