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2006年3月21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甲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也在同日,乙商场与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乙商场为甲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变现十分困难,而保证人乙商场实力雄厚,有还款能力,因此要求乙商场承担保证责任,乙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商场承担。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乙商场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乙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按《物权法》第167条规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乙商场承担办公楼抵押担保以外的一部分贷款债务。
【题目解析】: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按《物权法》第167条规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乙商场承担办公楼抵押担保以外的一部分贷款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