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0日,陈某到某商业银行新民储蓄所存款500元。记账员接过陈某所写的储蓄存款凭条和现金后,只对现金进行了清点而未认真查对凭条便开出了5000元的存单,并在存单记账栏加盖个人名章,随即将存单、凭条及现金交给复核员,复核员复核后也在存单复核栏加盖个人名章,将存单交给陈某。当日下班前结算时,储蓄所发现有4500元的短款,经过核对才发现,陈某自己填写的储蓄凭条的大小写均为500元,储蓄凭条账号与存单账号相同,储蓄凭条上记明陈某存款为5张百元票。新民储蓄所于是要求陈某更换存单,陈某不同意,某商业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陈某和储蓄所都承认储蓄存款关系的存在,只是对存款数额发生争议。陈某提供了储蓄所开出的5000元存单,因此,储蓄所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陈某的存款本金为500元,而不是5000元。事实上,储蓄所向法院提供陈某自己填写的储蓄存款凭条,大小写均为500元,储蓄凭条账号与存单账号相同,储蓄凭条记明陈某存款为5张百元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的存款数额为500元,储蓄所应当兑付的金额也是500元。所以,陈某应返还某商业银行4500元。
【题目解析】:
一般存款纠纷的处理原则包括: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
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如果银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自己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以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银行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