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乙申请贷款。但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经理李某是乙银行行长王某的亲属,李某就提议王某向丙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资金贷给甲公司。乙银行于是就从丙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拆借期满,由于受到限购政策的影响,房地产价格下跌,甲公司无法还款,乙、丙两银行遂约定延期2个月。延期届满,乙银行仍然无法还款,丙银行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有何限制?
【正确答案】:
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题目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