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又以该轿车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1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A银行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
201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又以该轿车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1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A银行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问题:(1)甲厂将已抵押给A银行的汽车再次抵押给B银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再次抵押有效,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什么顺序清偿?(3)本案中,作为抵押物的汽车被烧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正确答案】:(1)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值大于所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3)《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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