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证券公司乙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另一证券公司丙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问:甲与乙、丙签订的协议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证券公司乙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另一证券公司丙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问:甲与乙、丙签订的协议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甲与乙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与丙的协议属包销协议。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自行又与丙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为此,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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