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在甲的要求下,丙为甲借款提供了保证。在丙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丙承诺为甲的5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2007年4月,贷款到期,甲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07年9月,乙银行没有向甲追讨贷款,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问:(1)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丙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限,为什么(3)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正确答案】:(1)(P179)合法。因为按照丙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2)(P180)没有超过保证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本案中,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六个月。(3)(P179)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