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均是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06年6月初至2006年12月间,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大量买卖A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并由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A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上市公司的股票。至被调查时,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已非法获利9682万元,并尚余A上市公司股票480万股。问:(1)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2)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为什么?(3)根据《证券法》,应对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答:(1)构成了内幕交易。(2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的活动,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属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A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等内幕信息买卖A上市公司的股架,已构成内幕交易。(2分) (2)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价格。(1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本案中,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合谋相互进行A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分) (3)对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贵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