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A银行向B银行拆入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恰逢此时国内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行情看涨,A银行为了获得更好的利润,就决定将拆入资金中的3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又将另外5000万元借贷给了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8年12月底,A银行才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问:(1)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借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2)A银行能否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为什么?(3)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答: (1)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同业拆借,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4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3 分) (2)不能。(2分)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本案中。A银行将拆人资金用于股票投资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1分) (30)不合法。(2分)因为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拆人资金的最长时间为1年。本案中,拆入资金的期限为1年6个月,超过了1年的最长期限。(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