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中旬,甲公司联合其两家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共同购买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股票。2008年9月28日,A、B两公司共持有乙公司股份合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7%,并于2008年9月30日,将其分别持有的120万股乙公司股票卖给了甲公司,使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已发行股份达10%。接着,甲公司在未履行任何公告义务的情况下,又先后两次增持乙公司股票,至10月6日,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董事会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在10月2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二是查阅公司账目。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两点要求一概予以拒绝。 问:(1)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它包括哪几种方式? (2)本案中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形式。(2)无效。因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时,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施工公司,并予以公告。《证券法》还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5%的投资者,在上述报告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该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再次进行公告和报告。在公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3)合法。因为甲公司是在没有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前提下,非法获得乙公司的股份的,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控制权是非法的。所以,乙公司可以拒绝甲公司的要求。
【题目解析】:该题考查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