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各自持有上市公司A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某年8月初到当年底,甲公司和乙公司大量买卖A公司的股票,并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在A公司分红公告之前,甲、乙两公司所控制的7个账户已持有A公司流通股1970万股;在A公司分红后,甲、乙两公司互相买卖A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公司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公司股票。至甲、乙两公司被调查时,已非法获利6651万元,尚余A公司股票233万股。 问:(1)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2)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3)根据《证券法》,应对甲、乙两公司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构成。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L)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本案中甲、乙公司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故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误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甲、乙公司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了证券交易价格,故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价格。(3)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题目解析】:该题考查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