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系持有上市公司A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3年8月初到当年底,甲公司和乙公司大量买卖A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并由于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A公司分红公告之前,甲、乙两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公司流通股1800万股;在A公司分红后,甲、乙两公司互相买卖A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公司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公司股票。至被调查时,甲、乙公司已非法获利7000万元,并尚余A公司股票300万股。 问: (1)甲
甲公司和乙公司系持有上市公司A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3年8月初到当年底,甲公司和乙公司大量买卖A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并由于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A公司分红公告之前,甲、乙两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公司流通股1800万股;在A公司分红后,甲、乙两公司互相买卖A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公司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公司股票。至被调查时,甲、乙公司已非法获利7000万元,并尚余A公司股票300万股。 问: (1)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3分) (2)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为什么?(4分) (3)根据《证券法》,应对甲、乙两公司如何处理?(3分)
【正确答案】:(1)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啊人员。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属知悉内幕消息的人员,利用A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等内幕信息买卖A公司的股票,已构成内幕交易。(2)甲乙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合谋相互进行A公司的证券交易,拉抬A公司的股价,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对于甲乙两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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