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2012年,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该公司欲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该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声称: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某设备制造商,其自主开发的某技术居于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于市场淘汰产品,其宣称的技术尚在研发过程中。 此外,A公司董事会通过给付会计师事务所高额报酬的方式,获得了会计师事务所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遗漏了A公司拖欠大额贷款的事实,称其资产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A公司股票
A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2012年,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该公司欲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该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声称: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某设备制造商,其自主开发的某技术居于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于市场淘汰产品,其宣称的技术尚在研发过程中。 此外,A公司董事会通过给付会计师事务所高额报酬的方式,获得了会计师事务所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遗漏了A公司拖欠大额贷款的事实,称其资产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A公司股票上市后,因为不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问: (1)A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规定?(3分) (2)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3分) (3)A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分)
【正确答案】:(1)发行人A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规定(2)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会计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3)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上述A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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