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陈女士是兄妹关系,2。C2年4月中旬,陈士士听说其去世父母遗留的房屋即将 拆迁,为了拆迁安置补偿,她找到了哥哥陈某,要求与他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的析产变更。没 想到却遭到哥哥的拒绝。当年4月25日,陈女士到同安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哥 哥陈某未经她同意,已于2000年3月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变更的依据是陈女 士已“死亡”,而证明其死亡的是一张由当时的某县级公证处1995年9月8日出具的《继承权 公证书》。但是,陈女士并未死亡,而且于2001年已结婚并生有一女。问:(1)
陈某与陈女士是兄妹关系,2。C2年4月中旬,陈士士听说其去世父母遗留的房屋即将 拆迁,为了拆迁安置补偿,她找到了哥哥陈某,要求与他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的析产变更。没 想到却遭到哥哥的拒绝。当年4月25日,陈女士到同安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哥 哥陈某未经她同意,已于2000年3月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变更的依据是陈女 士已“死亡”,而证明其死亡的是一张由当时的某县级公证处1995年9月8日出具的《继承权 公证书》。但是,陈女士并未死亡,而且于2001年已结婚并生有一女。问:(1)本案公证机关在办理死亡公证时,出现错误的原因是什么?(2)如何推翻该公证?陈女士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答:(1)死亡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某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为确保死亡公证的真实性与严肃性,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出具医院或有关单位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本案公证处对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明并未作严格的审查,这是死亡公证错误的根本原因。(2)陈女士如果想推翻公证,既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陈女士出庭或提供自己的生存证明,就足以推翻原先死亡公证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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