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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公证员与胡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张某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赵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赵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分类:
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
发表:2024年08月07日 09时08分39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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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公证员与胡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张某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赵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赵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赵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同避。在此案中,赵公证员与胡律师是夫妻,胡律师又是张某的代理人,因赵公证员与胡律师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赵公证员与张某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赵公证员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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