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是否有权请求范某返还房屋?请说明理由。

2014年4月1日,陈某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朱某,房价180万元。朱某于2014年4月8日向陈某支付房屋价款,陈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朱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朱某接收房屋后做了装修,并于2014年5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范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2014年6月1日,陈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陈继承,小陈于2014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4年6月10日,小陈拟将该房屋作价220万元卖给单某,双方于6月20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4年7月1日,单某要求范某返还该房屋,遭到范某的拒绝。2014年7月10日,单某以该房屋做抵押向郭某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双方于7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7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10日,单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双方协商,单某以该房屋作价抵债,双方于8月1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单某是否有权请求范某返还房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B;

单某无权请求范某返还房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题中,房屋在单某买受前己经租赁给范某使用。因此,单某无权请求范某返还房屋。


【题目解析】:

单某无权请求范某返还房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题中,房屋在单某买受前己经租赁给范某使用。因此,单某无权请求范某返还房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