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认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2016年6月8日,恒兴公司与赵晓阳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恒兴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立新小区A栋1层4号房出售给赵晓阳,房价款75万元,赵晓阳在签订《认购书》时交付定金2万元,其余购房款于2016年6月10日一次性付清,恒兴公司应于2016年7月25日以前与赵晓阳换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7年5月31日以前交付该房屋。《认购书》签订以后,赵晓阳于2016年6月11日向恒兴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恒兴公司开具了正式收款收据。但恒兴公司没有按《认购书》的约定与赵晓阳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该房屋。赵晓阳要求恒兴公司履行《认购书》的约定,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查,恒兴公司开发建设的立新小区5~16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1~4层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案《认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本案《认购书》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恒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未取得涉案商品房1-4层的预售许可证,属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证明而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题目解析】:

本题中,恒兴公司未取得1~4层预售许可证,与赵晓阳签订的《认购书》(A栋1层4号房)虽然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同时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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