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马某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卖给马某,房屋价款360万元,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时先付160万元,剩余20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付清。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30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马某按约定交付了第一期房款,等着与肖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同年9月20日,肖某经人介绍与沈某认识,沈某愿意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全部房款。肖某见有利可图,立即与沈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于9月3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同年10月30日,马某要求肖某一起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肖某称自己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要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愿意退还马某的160万元。马某则认为,自己与肖某签订合同在先,而且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而肖某与沈某签订的合同在后,按理属于无效合同,故要求肖某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执,马某诉至人民法院。
肖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A;
肖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肖某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题目解析】: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材料中描述到:肖某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法定无效合同情形),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