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海服装城是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所属的一个大型商业项目,因资金需要,2012年11月8日,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决定将服装城一、二层共180个摊位进行出售。众多个体工商户与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签订了“红海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约定每个摊位售价35万元,出资购买者取得固定摊位,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自行向购买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红海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2014年2月16日,因为市政道路建设需要,红海市决定对红海服装城进行拆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对服装城建筑实行征收,按规定给予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经济补偿。2014年4月6日,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因城市建设需要,红海服装城拟进行拆迁,从4月16日起服装城停止营业,请各固定摊位的摊主子一个月之内自行搬出服装城,待新服装城建好以后再给各位摊主安排摊位,但不给予各位摊主经济补偿。各位摊主认为:服装城固定摊位的所有权人是出资购买摊位的个体户,因此,各固定摊位的摊主应该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还应给予各位摊主停业期间的经济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红海服装城各固定摊位的摊主是否已经取得了所购买摊位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红海服装城各固定摊位的摊主尚未取得摊位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未经登记,不能取得物权,不发生物权效力。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红海服装城各固定摊位的摊主虽然购买了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的摊位,但未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因此不能取得摊位的所有权。而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自行颁发的“红海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题目解析】:
红海服装城各固定摊位的摊主尚未取得摊位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未经登记,不能取得物权,不发生物权效力。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红海服装城各固定摊位的摊主虽然购买了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的摊位,但未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因此不能取得摊位的所有权。而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自行颁发的“红海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