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5日,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5年,每月租金为1000元,但双方并未将租赁合同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12年5月15日,甲因生意需要,遂以该租赁房屋向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于2012年5月25日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生意失利,1年后未能如期还款,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书面通知乙,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租赁登记无效,要求其限期搬出该房屋,乙未予理睬。后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丙银行、甲、丁三方达成协议,将甲的房屋以35万元卖给丁,并以该款偿还了丙银行的欠款。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三方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和房地产过户登记。问:(1)本案中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丙银行与甲之间的房地产抵押有效吗?丙银行何时取得房地产抵押权?(3)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要求乙搬出,是否合法?(4)丙银行、甲、丁三方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侵害了乙的权利?若有,是何种权利?
【正确答案】:(1)有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有效。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丙银行于2012年5月25日取得房地产抵押权。(3)不合法。因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要求。(4)是。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