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张先生在A市中心商业繁华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六个月后,李先生以高出原价款3万元的价格欲购买该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李先生向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在李先生正准备搬入该房时,得知李先生于2005年8月将该房赠给了杨小组,且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杨小姐为持有房产证的房屋所有人。问题:(1)张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2)李先生是否为该房的所有权人?(3)李先生可要求张先生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1)张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并未规定产权登记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2)李先生不能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因为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后,受让人才能取得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本案杨小姐为该房的合法产权人。(3)李先生可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价款,支付违约金,若有损失,还可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