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大元与于荣山是同村农民。1994年6月24日,章大元的小孩到于荣山的自留地里偷瓜,被于发现并被打骂。为此,章大元与于荣山大吵一场。次日,于荣山家养的蚕全部死亡,经鉴定是由于吃了带有“敌敌畏”,的桑叶,损失达4000元,于荣山遂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大元进行赔偿。理由是章大元在他家的桑叶上喷了毒药。章否认此事,要于拿出证据。于说:“事发的前一天两家吵了架,当天夜里有人在我家桑叶上喷了毒药,不是章大元干的,谁会干这种事。你章大元说自己没有喷药,你应当拿出证据证明你没有干。”问:本案中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中,应由于荣山承担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于荣山主张喷药是章大元所为的,对于该主张应由于荣山负证明责任。章大元对自己没有喷药的事实进行否认,不必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