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与商某密谋后潜入某市北郊一商品批发市场,并于深夜11时许乘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刘某用木块打昏吴某,商某上前捆绑好吴某,然后两人劫取现金5000元和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该案破案后,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对赃物手机的提取笔录。问:结合本案和有关规定,谈谈证明标准的涵义。
【正确答案】:答: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我国,立法上对于证明标准的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它是建立在那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的,认为世界具有可知性。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明标准设定在多元化的标准之上,刑事诉讼有罪判决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和公安机关现场勒验笔录、鉴定结论能够相互印证,所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证明两被告人抢劫的犯罪行为以及后果,排除了其它合理的可能性。审判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即可以说达到了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