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普通法时代,曾盛行裁判宣誓制度。依据当时的宣誓制度,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虽不充分,但在证明程度上已经超出一半,那么经过该当事人的某种宣誓后,法官即可认定该待证事实为真。这种宣誓制度叫做
A、担保宣誓
B、保证宣誓
C、补充宣誓
D、雪冤宣誓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当时盛行的裁判宣誓制度被称为“通常必要的宣誓”。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宣誓,一种是雪冤宣誓。前者适用于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后者适用于不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如果负担义务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但在证明程度上已超出一半,该当事人便取得了补充宣誓权,经过补充宣誓后,法官即可认定该待正事实为真。反过来,如果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上没有达到证明程度的一半,对方当事人就获得了雪冤宣誓权,经过宣誓后,法官则认定该待证事实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