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便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恰巧子弹打在地上反弹向上方,正中赵某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问: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与被害人素为好友,见面打招呼的同时向其自行车胎射击,以示二人开玩笑。这是说明马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对其行为可能造成赵某重伤的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也已经预见到,但自恃技术高强,可以避免预见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马某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题目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对于本题,首先可以排除犯罪故意,因为马某和赵某是好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起因;其次排除意外事件,因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可能认识不到气枪的危害性;然后,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行为人将气枪对准车轮,说明其知道子弹足以伤人,并且认为自己对准车轮开枪肯定不会伤害到别人,因此,这种心态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子弹对赵某的伤害结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本题的难点在于确定马某的心态为过失,进而确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