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20岁;李某,男,17岁。二人于某日下午进入某商店,要求购买“中华”牌香烟20条。当售货员将20条“中华”牌香烟放在柜台上后,李某以张某和售货员算帐作为掩护,在将香烟装入手提包时,趁机将8条香烟装入柜台下的另一个手提包内。然后张某和李某将装有12条香烟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里,我们到门口外银行去取钱,马上就回来交钱,请你暂时保存一下。”于是,二人便拿起柜台下的手提包,迅速走出商店。大约10分钟后,售货员不见二人回来交钱,打开手提包一看,里面只有12条香烟,方知受骗。问:本案中张、李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哪些情节?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题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在量刑时,对李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李某未满18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