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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投毒杀乙,见乙服毒后痛苦万状,目不忍睹,遂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乙虽保住了性命,却致双目失明。甲的行为属于
分类:
刑法学(00245)
发表:2024年08月07日 13时08分20秒
作者:
admin
阅读:
(3)
甲投毒杀乙,见乙服毒后痛苦万状,目不忍睹,遂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乙虽保住了性命,却致双目失明。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行为实行终了的未遂
D、行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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