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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13岁的张明父母离异,爷爷张毅赠与其价值3万元的钢琴一台。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严某将该钢琴捐赠给了某儿童福利院。
请问:(1)张毅能否以张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行为?为什么?
(2)严某的赠与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分类:
民法学(00242)
发表:2024年08月07日 15时08分39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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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13岁的张明父母离异,爷爷张毅赠与其价值3万元的钢琴一台。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严某将该钢琴捐赠给了某儿童福利院。
请问:(1)张毅能否以张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行为?为什么?
(2)严某的赠与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不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张毅撤销赠与行为理由不成立。
(2)无效。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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