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李某到外地打工,自此便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查找无果。其妻张某于2008年9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而李某的父母不同意。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经过公告,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死亡。一年后,李某从外地衣锦还乡。但他却发现自己被宣告死亡了。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李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在外地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2004年3月,李某到外地打工,自此便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查找无果。其妻张某于2008年9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而李某的父母不同意。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经过公告,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死亡。一年后,李某从外地衣锦还乡。但他却发现自己被宣告死亡了。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李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在外地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1)法院的判决正确。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是有顺序的,配偶的顺序是第一位 的。所以,法院应以配偶的要求进行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2)有效。因为宣告死亡只是法律推定的一种死亡,并非失踪人事实上的死亡。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如果当事人还活着,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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