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
【正确答案】:(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既发生过失相抵的效力,也发生抗辩的效力。(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当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时,就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免除其他人的责任。(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都为抗辩事由。(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现时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损害的发生或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5)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紧急避险是为保全较大的利益而损害较小利益的一种救助措施,从整体上说是有益的。因此,只要紧急避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避险人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