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0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王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王琳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王琳治疗,2005年胡某将王琳送给邻村膝下无子的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6年,失踪多年的王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王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王琳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问:(1)王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2)王琳的送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1)王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2)《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女子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王琳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王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