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6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韩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1)韩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若根据法院调查,韩某在购买项链和宝石戒指时,已被工厂解雇一年,在家待业,则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
【正确答案】:(1)韩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韩某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韩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韩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3)法院应认定该项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支持韩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的主张。韩某被工厂解雇,在家待业一年,不属于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不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所以韩某的买卖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韩某父母以她未成年,并拒绝追认为由,要求退款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