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店,后因经营不善,商店被迫关门。该商店所欠丁、戊的债属于()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店,后因经营不善,商店被迫关门。该商店所欠丁、戊的债属于()
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E、主债
【正确答案】:BD
【题目解析】: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此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是多数人之债。由于甲、乙、丙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店,共有该商店,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债属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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