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对好友丙说:“我有一间房屋,想赠送给你。”丙不明所以,表示同意,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得知后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甲的行为应视为放弃继承权
E、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