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子女二人,均在外地工作,甲的侄子乙长期对甲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直至甲死亡。对于甲的遗产,乙()
A、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
B、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C、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D、不能分得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乙为甲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内。但乙长期对甲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直至甲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乙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