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向李某、张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2005年10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2006年1月1日,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但李某欠乙2.5万元。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A、只能向甲主张
B、只能向乙主张
C、都可以
D、都不可以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债权人只能对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才能够行使代位权,而对于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李某对于吴某因被甲打伤而享有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得主张代位权;而对于乙与吴某之间已届清偿期的2.5万元的债务可以主张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