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于1999年6月1日发现其自行车丢失。1999年7月1日甲发现乙骑的自行车是自己的,甲向乙索要,乙不返还而声称他是于1999年5月20在路边拾到的。经查该车实际上是丙于1999年5月15日从甲的住处偷窃后扔掉的。甲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____”时起算。()
某甲于1999年6月1日发现其自行车丢失。1999年7月1日甲发现乙骑的自行车是自己的,甲向乙索要,乙不返还而声称他是于1999年5月20在路边拾到的。经查该车实际上是丙于1999年5月15日从甲的住处偷窃后扔掉的。甲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____”时起算。()
A、1999年6月1日
B、1999年7月1日
C、1999年5月20
D、1999年5月15日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根据《民通》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此的理解,考生须注意此处的“知道”并不仅仅要求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还须知道权利究竟是被何人所害,否则,权利将无法行使。所以本案中某甲是在1999年7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乙的伤害的,诉讼时效应从那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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