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砸去,被激怒的狗咬伤行人丙。丙的损失应由()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砸去,被激怒的狗咬伤行人丙。丙的损失应由()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乙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和动物占有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如某人唆使邻居的狗扑咬他人等。如果动物的占有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所以,本题中,丙的损失应由“第三人”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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