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5年4月20日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2004年5月20日
B、2005年3月15日
C、2005年5月20日
D、2005年6月25日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中止事由出现时离诉讼时效届满还有2个月零5天,故诉讼时效届满日为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2个月零5天,故应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