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遗产由其妻乙和儿子丙、丁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0万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这10万元应由( )
甲死亡,遗产由其妻乙和儿子丙、丁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0万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这10万元应由( )
A、乙、丙、丁平均继承
B、乙继承1/2,丙与丁继承1/2
C、乙继承
D、丙与丁继承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法律对其做了特别的规定。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仅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继承法》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而依照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本题中胎儿出生为死体时,其既留的份额依照上述继承顺序继承,所以该财产并未被胎儿继承,仍旧是甲的遗产,由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乙、丙、丁平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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