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8年3月余某(甲县人)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拿出当时的租借合同,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1)对于本案何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余兄参加诉讼后,其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3)余兄提供的租借合同,按照证据的理论分类,属于什么证据?(4)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1)对于本案中县、乙县的人民法院围有管辖权。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遭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余兄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余兄对本案争议的房屋独立请求权。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3)本证、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4)有效。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